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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某花苑业主徐先生近来胸闷不已,原来他发现自己所购房屋的产权证上记载的土地使用期限竟然只有58年,和国家标准70年相比,缩水12年。气愤之余,徐先生以签订购房合同时隐瞒土地使用期限的真实情况为由,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购房合同,开发商退还购房款并赔偿利息。
2005年3月,徐先生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一份,购买某花苑房屋一套,合同上注明土地使用权证的证书号及预售许可证编号。之后,徐先生付清了房款205万元,也于7月顺利接收了房屋。9月,徐先生拿到了房屋的小产权证。细看之下,他发现土地使用权限从2004年4月至2062年10月,仅有58年。这让徐先生大吃一惊,国家标准明明是70年,自家房屋的土地使用年限平白无故地少了12年。徐先生马上和开发商交涉,但开发商表示:徐先生认识有误,所购买的房屋是在1992年被批准开发建造的,所以土地使用权限从1992年始起算,况且合同上已标明了土地使用权证的证书号,徐先生完全可以自己去有关部门了解信息后再购房,开发商并没有欺诈。交涉不成,徐先生起诉到上海市杨浦区法院,要求撤销合同,开发商退还房款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216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产信息是对外公开的,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上已标明了房地产权证的证书号及预售许可证编号,徐先生作为购房者完全可以通过正常的查询方式进行必要的了解。根据有关规定,房屋的使用期限是从取得土地使用权证起算,开发商在这方面没有过错,也没有欺诈,所以一审判决不支持徐先生的诉请。
提示:建设部制定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2007年1月1日将正式施行,像本案的情况可以杜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