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了房产借来24万余元,欠钱不还,房子被债主所卖,但市民胡先生却迟迟不愿交付房产,致使买房的林先生不能办理过户手续,最终引出一场官司。日前,虹口区法院作出判决:胡先生腾出房屋并支付违约金。?xml:namespace>
2005年3月31日至2005年10月28日期间,胡先生以大连西路房屋作为抵押物,向王先生借款24万余元,但借款期限届满未按约归还借款。在多次催讨无果的情况下,王先生作为胡先生的委托代理人,与林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协议约定:胡先生将大连西路房屋出让给林先生,房价58万元,胡先生于2006年1月9日前腾出房屋并通知林先生验收交接,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
签约后,胡先生未按约交付房屋,同时迟迟未注销该房屋上设立的他项权利登记,致使林先生无法办理转让过户手续。林先生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胡先生腾空并交付大连西路房屋,协助办理转让过户手续,支付逾期注销他项权利登记违约金。
胡先生辩称,大连西路房屋转让事宜其全权委托王先生处理,但王先生超越代理权限,擅自以偏低价格将系争房屋转让给原告,损害被告利益,故不同意继续履行系争合同。
法院认为,被告未按约交付系争房屋以及逾期注销他项权利登记的行为显属违约,理应按协议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