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ml:namespace>
为了霸占父母房屋,儿子竟然故意离婚放弃家产,赖在父母家中硬是不肯搬走。
近日,闸北法院执行庭对儿子花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儿子竟耍赖
案件申请执行人花光明与被执行人花敏系父子,花敏是花光明的大儿子。1999年,父亲购置柳营路上一产权房,产权证载明权利人为父亲。儿子原居住虹口区密云路使用权的结婚房是婚前父亲赠与,其后儿子买下产权。
2002年,儿子与媳妇结婚,户籍都在密云路房内。该房离开儿子工作单位和父亲较远,相互照应不便,因儿子再三恳求,父亲于2005年初同意让儿子暂时住到柳营路房内。去年1月,媳妇住院动手术,出院后没住,房子空关,父亲觉得有些浪费,要儿子把日常生活用品搬回自已的住处,让小儿子居住,同时可以缓解小儿子婚后寄居岳父母家的困难。
尽管父亲考虑两个儿子的事一惯都十分仔细,但这回万万没想到儿子不仅不搬,而且赶紧把密云路房屋出租给他人,为自己赚钱,拒绝其父要求。
父子上公堂
去年5月10日,父亲将儿子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儿子搬离柳营路房屋,迁入密云路自己家居住。
19日,儿子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随即以协议离婚方式,到婚姻登记机关与妻子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密云路房屋所有权及屋内所有物品统统放弃,全部归女方所有。
在法庭审理中,儿子认为自己现无房居住,父亲购买柳营路房屋曾使用过自己公积金,不同意迁出。父亲则认为,自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其子迁出,至于造成现无房屋居住是儿子和媳妇故意所为,购买柳营路房屋使用儿子公积金早已还清。
儿子须迁出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亲系柳营路房屋的产权人,应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有权要求儿子迁出,密云路房屋的产权是儿子和媳妇在收到起诉书副本后,办理协议离婚儿子自行放弃产权,客观上导致无处可居,应当由儿子自己对自行处分财产的行为承担责任,父亲无义务再为其提供住房。
法院还认为,父亲虽使用过儿子的住房公积金,但债权与使用权并非同一权能,况且,儿子业己承认该笔出资父亲己经全部归还,法院最后判决儿子迁出柳营路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