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伪造了母亲的身份证,擅自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将母亲的房产转到自己名下,再以该套房屋办理了抵押贷款。母亲到卢湾法院状告儿子,要求法院判令由儿子擅自签署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xml:namespace>
姜老太和小苗是母子关系。2003年8月,小苗持虚假的姜老太身份证,上面记载签发时间为“1992年12月31日”,在没有经过姜老太同意的情况下,就以姜老太为出卖人、自己为买受人,与自己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擅自加盖姜老太的印章,将房屋产权转到自己名下,合同载明房屋价款为85万元。此后,小苗又以该 套房产向银行办理了抵押贷款。
姜老太得知情况后,曾于2005年11月至房屋产权登记处明确表示对房产买卖行为不予认可。法院查明,姜老太的身份证由公安部门于1985年签发,没有补办身份证的记录。
法院认为,虽然本案所涉及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从形式而言是姜老太与小苗所签,但究其实质,该合同签订未经姜老太认可,相关印章也是由小苗擅自加盖。该《房地产买卖合同》签署都是小苗在姜老太并不知情的情况下,违反姜老太真实意思表示,故小苗签约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