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大恒基房地产经纪公司在和客户达成口头协议并收取定金后,未能依照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客户诉上法庭。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被告北京中大恒基房地产经纪公司未能履行协议构成违约为由,判令被告人双倍返还客户定金9万元。?xml:namespace>
北京美伊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30日与北京中大恒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职员孙某达成口头协议,孙某为美伊公司书写便条一张,内容是“中大恒基以肆拾肆万伍仟元将西直门大钱市胡同1号1103室房屋订给美伊地产,中大恒基不再另行出售,五月一日法定假日过后配合美伊公司方客户办理过户手续”。美伊公司于当日交给孙某4.5万元定金,由中大恒基公司开出收款收据。假期过后,因房主不同意此交易价格,中大恒基公司未与美伊公司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中大恒基公司认为,其公司职员孙某在无房主委托和其授权的情况下,将其本人承租的房屋,以中大恒基公司的名义给美伊公司书写便条并收取美伊公司的定金。时至今日,美伊公司既没有向中大恒基公司支付购房款,也未通知中大恒基公司办理过户,中大恒基公司亦没有对该房屋另行出售。因此,中大恒基公司没有违约,不应当将收取的定金返还给美伊公司。
一中院认为,孙某作为中大恒基公司的业务员具有对外开展业务的职责,其在与美伊公司商谈房屋订购事宜时是以中大恒基公司的名义进行的,且孙某向美伊公司收取买房定金后将该款交给中大恒基公司后,中大恒基公司向美伊公司开具了收款收据,故应认定中大恒基公司对孙某与美伊公司达成的买卖合同的认可。孙某向美伊公司出具便条的行为属于代表中大恒基公司的职务行为,故应认定中大恒基公司与美伊公司基于该便条形成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
根据孙某向美伊公司出具的便条,可以认定中大恒基公司曾向美伊公司承诺于2005年5月1日法定假日过后配合美伊公司客户办理过户手续。此后,中大恒基公司未履行订房协议,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中大恒基公司作为收取定金一方,其未能履行协议,依法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故一中院依法作出上述终审判决,判令中大恒基公司双倍返还美伊公司定金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