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新《公司法》充分体现公司各方利益 ?xml:namespace>
《公司法》修改专家顾问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教赵旭东教授认为,在这部新修订的法律中,涉及公司的各方利益得到充分体现。
对投资者:鼓励
“鼓励投资。”赵旭东认为,这是新法表现出的一个重要价值目标。据了解,现行《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的门槛为10万元到50万元。新修订的《公司法》则降低为3万元。“门槛大幅度降低,对那些没有多少财富积累的创业者及一些边远地区的投资者来说,可以更容易地实现自己的投资愿望。”赵旭东说。
此外,一人公司(即股东为1个自然人或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获得最终通过。赵旭东说,这个极富争议的公司形式,最后在充分讨论后,还是保留下来了。只不过,新法对一人公司专门规定了5项风险防范制度。其中包括: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万元,并且必须一次缴足;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以予公示;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对公司:放权
赵旭东认为,新的《公司法》增加了许多对公司本身的规范条款,同时,将过去许多强制性条款改为任意性条款甚至取消,使得公司经营更加灵活、自主。
据了解,新的《公司法》修改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的规定,包括完善股东会和董事会制度,充实了股东会、董事会召集和议事程序的规定;增加了监事会的职权,完善了监事会会议制度,强化了监事会作用;增加了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规定;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以及违反义务的责任,作出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
赵旭东解释说,新的《公司法》明确了董事、监事及经理的权责,明确规定他们的“忠实义务”和“善管义务”。
不过,赵旭东教授更为关心的是,新法中的公司拥有了更多自主权。比如说,现行《公司法》规定,公司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新法则取消了这个限制。据说,在全国人大在对公司法修订草案进行二审时,还将对外投资的规定留下来,但同时加上一句“容许公司自行规定”。到三审时,这一条则彻底取消了。此外,现行《公司法》规定,股东按照所持股份比例进行分红,但在新法中,这个过去的强制性条款变为任意性条款了,即加了一句“股东会决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股东:增权
加强对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被赵旭东认为是此次修法的重中之重。“股东有了查账权。”这一点,赵旭东教授认为是赋予股东的一条很厉害的权杖。以往,中小股东只能看一些公司报表等“表面文章”,公司的实际运营情况,只有大股东和高层管理者才清楚。现在有了查账权,股东就能更好地了解公司运营,并保护自己的权益。
另外,新法赋予了中小股东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权、召集权和主持权。同时,新法增加了对股东退出机制的规定,比如在公司符合分红条件而长期不向股东分红时,或者当股东对公司的重大决策持不同意见时,可以要求公司收购他的股权。新法还增加了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当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侵犯了公司权益,而公司不予追究时,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司和自身的权益。甚至,在公司经营陷入困难时,股东还有权利请求法院强制解散公司。
对雇员:保护
新法规定,公司职工依照《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工资、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除了以上内容外,赵旭东认为还有两个“特别突破”。一是,新法规定,职工代表应在监事会中占1/3比例。现行《公司法》则没有具体规定职工代表所占监事会人数的比例。二是,新法规定,在董事会中可以设立职工董事。赵旭东说,这一条,在全世界都是一项先进的制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