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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法规】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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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沪检法[2008]143

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单位;各检察分院、各区县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单位;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公安局有关单位,各公安处(局);各区县司法局、市司法局有关单位: 

现将修改后的《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 

                                           二OO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 

  为了正确运用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本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死亡1人以上的; 

2)重伤3人以上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1人的; 

2)重伤3人以上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居民受灾10户以上,且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死亡2人以上的; 

2)重伤5人以上的; 

3)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5)造成居民受灾10户以上,且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3、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造成严重后果”: 

1)死亡1人的; 

2)重伤3人以上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4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居民受灾10户以上,且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 

1)死亡2人以上的; 

2)重伤5人以上的; 

3)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20万元以上的; 

5)造成居民受灾10户以上,且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80万元以上的。 

4、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3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决定不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3)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4)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3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10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 

2)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5、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数额在30万元以上并占其出资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6、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7、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8、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9、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不满50万元,同时致使有关单位停产、破产的; 

3)致使3家以上有关单位停产、破产的; 

4)造成特别恶劣影响的。 

10、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2)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占注册资本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11、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2)致使3家以上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造成特别恶劣影响的。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2)致使3家以上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造成特别恶劣影响的。 

12、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2)致使3家以上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造成特别恶劣影响的。 

13、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 

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14、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万元以上且案发前仍不能归还的; 

2)多次欺骗金融机构的; 

3)因欺骗金融机构受到行政处罚后又欺骗金融机构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且案发前仍不能归还的; 

2)采用的欺骗手段特别恶劣的。 

单位犯罪的标准为自然人犯罪标准的2倍。 

15、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750户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3)引起群众集体上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16、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17、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在1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18、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违法发放贷款罪 

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5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重大损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单位犯罪的标准为自然人犯罪标准的2倍。 

19、刑法第一百九十条逃汇罪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单笔或者累计数额在1500万美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20、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1)挥霍集资款,或者用集资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数额较大的集资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2)因非法集资受到行政处罚后又继续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 

3)向50人以上非法集资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挥霍集资款,或者用集资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数额巨大的集资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2)向250人以上非法集资的。 

21、刑法第二百零二条抗税罪 

具有与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5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1)冲击税务机关,严重干扰税务机关正常工作的; 

2)侮辱、报复税务人员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2、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假冒注册商标1000件以上的; 

2)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第3项规定的“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1)假冒注册商标5000件以上的; 

2)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的。 

23、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专利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款第4项规定的“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1)假冒专利的手段、动机恶劣的; 

2)假冒专利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24、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1)使用卑劣的手段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2)多次在公开场合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25、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 

个人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单位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个人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26、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较大”: 

1)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50张以上的; 

2)票面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3)非法获利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 

1)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500张以上的; 

2)票面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3)非法获利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单位犯罪的标准为自然人犯罪标准的5倍。 

27、刑法在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 

抢劫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28、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较大”: 

1)盗窃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 

2)入户盗窃数额在1000元以上或者扒窃数额在800元以上的。 

盗窃数额在1500元以上、入户盗窃数额在800元以上或者扒窃数额在600元以上,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教唆未成年人盗窃的;服刑或者劳教期间盗窃的;缓刑、假释考验期内或者监外执行期间盗窃的;因盗窃被刑事处罚(包括免于刑事处罚)后两年内又盗窃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盗窃数额虽不到起刑点,但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 

2)盗窃国家三级文物1~2件的; 

3)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其他发票25份以上的; 

4)盗窃鸦片200克以上不满500克、海洛因10克以上不满40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较大的,或者盗窃****录像带、光盘30盘以上,****书刊50本以上、****扑克牌或者其他****物品60件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盗窃“数额巨大”: 

1)盗窃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2)入户盗窃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3)扒窃数额在8000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1)盗窃数额在1.6万元以上、入户盗窃数额在8000元以上或者扒窃数额在6000元以上,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情节严重的主犯的;盗窃金融机构的;流窜作案,情节严重的;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累犯的;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2)盗窃国家二级文物1~2件或者三级文物3件以上的; 

3)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其他发票250份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盗窃“数额特别巨大”: 

1)盗窃数额在10万元以上; 

2)入户盗窃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3)扒窃数额在4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盗窃数额在8万元以上,入户盗窃数额在4万元以上,扒窃数额在3万元以上,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情节严重的主犯的;盗窃金融机构的;流窜作案,情节严重的;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累犯的;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2)盗窃国家一级文物1~2件或者二级文物3件以上的; 

3)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其他发票2500份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盗窃金融机构经营的资金、有价证券或者客户资金等,数额特别巨大的; 

2)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毁损、流失,无法追回的; 

3)盗窃一级文物1件以上或者二级文物3件以上,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的;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累犯的;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盗窃数额不满2500元、入户盗窃数额不满1500元,或者扒窃数额不满1000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1)主动投案,全部退赃、退赔的;

2)被胁迫参加盗窃,没有分赃或者分赃较少的; 

3)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29、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数额在4000元以上的,或者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50份以上,或者其它发票100份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500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1000份以上,属于“数额巨大”。 

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或者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5000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10000份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30、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在5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不满5000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1)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2)利用行驶的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3)以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取款人为抢夺目标的; 

4)抢夺残疾人、年满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2)利用行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3)以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取款人为抢夺目标的; 

4) 抢夺残疾人、年满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31、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聚众哄抢罪 

聚众哄抢数额在4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1)组织30人以上参与哄抢的; 

2)哄抢一般军用物资的; 

3)哄抢一般文物的; 

4)哄抢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5)哄抢急需的生产资料的; 

6)哄抢三次以上的。 

聚众哄抢数额在4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组织150人以上参与哄抢的; 

2)哄抢重要军用物资的; 

3)哄抢珍贵文物的; 

4)哄抢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哄抢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导致公司、企业停业、停产的; 

6)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的。 

32、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 

侵占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侵占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侵占数额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1)侵占残疾人、老年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 

2)侵占灾民、移民、受救助对象财物的。 

33、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职务侵占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34、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 

挪用本单位资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数额在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数额在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35、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特定款物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挪用特定款物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 

2)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 不满上述数额标准,但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特别严重困难的。 

36、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数额在3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敲诈勒索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敲诈勒索数额不满3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1)一年内敲诈勒索3次以上,或者一次向3人以上敲诈勒索的; 

2)对残疾人、老年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敲诈勒索的; 

3)导致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7、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财物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故意毁坏财物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38、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 

随意殴打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恶劣”: 

1)致人轻伤的; 

2)多次殴打他人或者殴打多人的; 

3)聚众、持械殴打他人的; 

4)殴打老人、孕妇、未成年人、残疾人的; 

5)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00元以上的; 

6)引发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的; 

7)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恶劣”: 

1)致人轻伤或者两人以上轻微伤的; 

2)多次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或者追逐、拦截、辱骂多人的; 

3)聚众、持械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 

4)追逐、拦截、辱骂老人、孕妇、未成年人、残疾人的; 

5)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00元以上的; 

6)引发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的; 

7)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致人轻微伤的; 

2)多次或者针对多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在1000元以上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老人、孕妇、未成年人、残疾人财物的; 

4)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s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造成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00元以上的; 

5)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的; 

6)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39、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窝藏、包庇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爆炸、贩毒、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且被窝藏、包庇的犯罪分子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 

2)窝藏、包庇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的; 

3)窝藏、包庇犯罪分子3人或者3次以上的; 

4)窝藏犯罪分子6个月以上,或者窝藏、包庇行为致使犯罪分子负案在逃6个月以上的。 

40、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其所对应的盗窃、抢夺、诈骗等行为构成犯罪的数额为标准。 

买脏自用的,以2万元为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 

41、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非法组织卖血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非法组织卖血三次以上的; 

2)非法组织卖血五人次以上的; 

3)非法获利数额在3000元以上的。 

42、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协助组织卖淫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威胁手段协助组织他人卖淫,造成被组织者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2)协助组织未成年人卖淫的; 

3)协助组织明知是有性病的人、孕妇卖淫的; 

4)造成被组织者重伤、死亡的; 

5)协助组织他人卖淫10人次以上的; 

6)多次协助组织卖淫的; 

7)协助组织卖淫中兼有多种协助行为的。 

43、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3人次以上的; 

2)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的; 

3) 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患有性病的人、孕妇或者哺乳期妇女卖淫的; 

4)利用职权或者从属关系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5)因卖淫、嫖娼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被行政处罚,又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10人次以上的; 

2)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3人次以上的; 

3)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患有性病的人、孕妇、哺乳期妇女卖淫3人次以上的; 

4)利用职权或者从属关系引诱、容留、介绍卖淫3人次以上的; 

5)引诱、介绍他人到境外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境外人员到境内卖淫的。 

44、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二款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书刊罪 

为他人提供书号、刊号、版号出版音像制品100张(盒)以上,或者书刊200册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45、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传播****物品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向他人传播****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等300人次以上的; 

2)因传播****物品被行政处罚三次以上,仍向他人传播****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等出版物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6、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组织播放****音像制品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组织播放****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15场次以上的; 

2)因组织播放****电影、录像等被行政处罚三次以上,仍组织播放****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组织播放****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30场次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 

47、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数额在1万元以上,进行赌博、嫖娼等非法活动的; 

2)数额在3万元以上,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 数额在10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数额在20万元以上,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 

3)数额虽然不满20万元,但有多次挪用、手段恶劣、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的。 

数额在20万元以上,在一审宣判前未能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48、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的; 

3) 向10人以上行贿,或者向3人以上行贿且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的; 

4)向3人以上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向上述人员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的。 

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行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2)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行贿数额不满30万元的; 

3)向3人以上行贿且行贿数额不满30万元的; 

4)向10人以上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向上述人员行贿数额不满30万元的; 

5)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49、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私分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50、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滥用职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轻伤10人以上,或者轻伤15人以上的; 

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不满5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它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不满10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5)不满前述34项两项数额标准,但34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不满10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3家以上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多次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8人以上,或者重伤6人、轻伤10人以上,或者轻伤20人以上的; 

2)导致4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7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不满7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它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不满15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600万元以上的; 

5)不满前述34项两项数额标准,但34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不满15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6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5家以上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一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51、刑法第四百零四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1)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指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满50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它恶劣情节的。 

52、刑法第四百零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不满15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750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53、本意见中的数额标准以人民币计算(特别规定除外)。 

54、本意见中的“以上”的规定包括本数;本意见中的“不满”,是指接近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55、本意见中“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货币面额应以人民币计算。其它币种以作案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56、对发生在铁路运输过程中的上述犯罪案件标准可根据本意见另行制定。 

57、本意见自2008101日起施行。本意见施行之前,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会签的有关刑事案件的数额标准意见与本意见有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其抵触部分停止执行;其无抵触部分有效,可继续施行。 

58、本意见如与今后颁布的司法解释或者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会签的办案规定相抵触,按司法解释或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会签的办案规定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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