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诉程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xml:namespace>
一、案情简介
2009年4月21日0时30分,原告黄某驾驶无牌照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筠连县腾达镇驶往筠连县维新镇方向,行至腾沐路6公里+100米处时与被告的驾驶员王某停放在公路右侧路边的渝FH0166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德全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光才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经治疗,后经交警部门主持调解,原告与被告程某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程某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生活补助费、伤残补助费、续医费、评残费、交通费共计37459元。但被告未按赔偿协议履行,故原告起诉至本院,请求判决被告及第三人赔偿原告,审理中,原告自愿放弃精神抚慰金的赔偿。
另查明:肇事车辆实际车主为被告程某,该车挂靠于被告重庆市兴旺公司经营,王某系被告程某雇请的驾驶员。该车于2009年2月9日在第三人保险公司投保了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自2009年2月10日零时起至2010年2月9日24时止。
二、案例分析
该案的争议焦点为:交警支队支持下调解协议是否有效?
交警队主持的调解,是一种行政调解,只要调解程序和结果不违反法律的有关强制性规定,人民法院就应依法认定其效力,当事人双方不得随意翻悔。程光明作为赔偿义务人,应当依约全面履行其协议义务,但程光明拒不履行,违背了最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即对黄德全请求的全部损失的合理、合法部分承担赔偿义务。
三、法院判决
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未按照原先协议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