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工摔残索赔巨款 发包人分包人雇主都有责任?xml:namespace>
2月14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判决雇主赵某赔偿雇工阚某19.4万元,分包人俞某对雇主赵某承担的责任
负连带赔偿责任,发包人沈某对被告俞某承担的责任负连带赔偿责任。
2004年7月,被告俞某与被告沈某签订了一份建房协议书,协议约定由被告俞某为被告沈某建造四层住宅房屋。协议签订后,被告俞某将其中泥瓦工的工程分包给被告赵某,被告赵某召集了原告阚某等泥瓦工进行房屋土建工程。2004年10月,原告阚某踩在井架的横木上接料时,横木断裂,原告阚某摔下倒地而受伤,被鉴定为三级伤残。为此,原告阚某起诉三被告要求赔偿43万元损失。
常熟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赵某与原告阚某系雇佣关系,被告赵某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被告俞某在无建房资质的情况下承包了被告沈某的住宅房屋土建工程,事后又将其中泥瓦工部分的工程分包给同样无建房资质的赵某,故被告俞某应与被告赵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被告沈某对被告俞某是否具有建房资质未尽审查义务,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故被告沈某应对被告俞某承担的责任负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范围和项目,常熟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 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