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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买卖中帮忙拉猪上车受伤,交易双方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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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案情】  

 

杨某平时在巧家县城农贸市场经营猪肉销售。20111228日,杨某与龙乙达成生猪买卖口头协议,之后,龙乙就请龙甲到场帮忙拉猪称重。将猪称重后,杨某即按约定单价向龙乙计付了买猪款。随后,杨某把猪赶到附近的公路上待装车运走。装车时,龙甲主动帮忙拉猪上车,其间,没有任何人拒绝其帮忙,因猪挣扎,龙甲被摔倒在地,当场受伤,不能站立,当即被送往医院住院医治。龙甲的伤经医院诊断为:“右股骨粗隆间骨折”,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龙甲出院后,将生猪买卖双方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其各项损失计41541元。审理中,龙应才认为其帮忙行为,二被告均是受益人,应共同赔偿其损失;龙应平认为,其只是请龙应才帮忙拉猪称重,龙应才是在拉猪上车时受伤,故龙应才不是帮其自己的忙受伤;杨林巧则认为,龙应才不是其请去的,故龙应才拉猪上车不是为其帮忙,而是帮龙应平家的忙。  

 

【审判】  

 

云南省巧家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帮工人为被帮工人无偿提供劳务,被帮工人未拒绝的,当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受伤时,被帮工人就应依法对帮工人受伤造成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龙甲是受龙乙家之请到达生猪交易现场,因没有证据证明龙乙请龙甲帮忙的事项包括帮忙拉猪上车(运走),故结合龙甲在庭审中的相关陈述,只能认定龙乙主张龙甲到场仅是帮忙拉猪称重,因此,杨某将买猪款依约定如数支付给龙乙家后,龙乙家与杨某的生猪交易即告结束,生猪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已转移给了杨某。龙甲受伤发生在生猪交易结束后的拉猪上车过程中,而拉猪上车是杨某使其所买生猪进入猪肉交易的前期事项,故龙甲帮忙拉猪上车的行为,其结果和目的与杨某的利益完全一致,而与龙乙卖猪获得利益(将猪出售获取收入)必须的“拉猪称重”无关,加之杨某又不能举证证明其与龙乙家约定过拉猪上车事项由龙乙家完成,或者有证据证明本地生猪交易习惯为卖主完成拉猪上车事项,故杨某对于龙甲不是为其帮工受伤的主张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即龙甲与杨某之间形成了帮工与被帮工关系,反之,龙甲未与龙乙形成帮工与被帮工关系。杨某不能举证证明其主张,依法应由其对其举证不能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因龙甲受伤系主动帮工造成,在帮工中又不需要报酬,被帮工人杨某又未对其帮工行为予以拒绝,故被帮工人杨某依法应对帮工人龙甲在帮工活动中身体受到损害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龙甲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帮工活动中依法负有自身安全注意义务,故于其损害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以相应减轻杨某的赔偿责任。遂判决杨某对龙甲因帮工受伤造成的合理损失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龙乙不是龙甲的被帮工人,依法也不对龙甲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依法判决由被告杨某赔偿龙甲各项合理损失的80%32792.48元,龙乙不对龙甲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宣判后,杨某依法提起上诉。昭通市中级法院经组织各方当事人调解,最终仍由杨某赔偿龙甲医药费25000元,龙乙不对龙甲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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