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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脱审不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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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案情简介

 

  潘某的驾驶证于323日到期,后经申请,公安机关于5月重新向其颁发了驾驶证,新证载明有效期始于323日。4月份潘某驾驶机动车致张某受伤,经交警认定承担事故全责。事后,潘某向张某赔偿了一万余元,P保险公司向张某赔付了六万余元。之后,P保险公司认为潘某事发时所持驾驶证已过期,属于无证驾驶,根据交强险中关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规定,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遂起诉要求潘某返还P保险公司先行垫付的款项。潘某则认为,新旧驾驶证的有效期并未间断,事发时其驾驶证仍有效,并不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遂反诉,要求P保险公司承担上述费用。

 

  案例选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诉争焦点

 

  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是否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保险公司是否可据此免除保险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一审认为,潘某持过期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禁止性规定,不得通过保险获利,保险公司履行垫付责任后,有权向致害人行使追偿权。遂判决潘某返还P保险公司保险六万余元;驳回潘某反诉请求。

 

  二审认为,潘某换领的新驾驶证已载明其在涉案事故发生时仍具有驾驶资格,不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P保险公司应继续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无权向潘某行使追偿权。遂改判驳回P保险公司原审诉求,由P保险公司向潘某赔偿一万余元。

 

  判案分析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22条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也即此时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赔偿终局责任。但由于该条例未明确何为“未取得驾驶资格”,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理解分歧。有观点认为,驾驶证是交通行政部门颁发,用于证明持证人具备驾驶机动车资格的行政许可性证件,因此“未取得驾驶资格”也就是无证驾驶。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道交法实施条例》)28条已经就无证驾驶作出了列举性规定,即“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因此驾驶证过期可以认定为“未取得驾驶资格”。本文认为,此种观点基于文义解释得出,并不全面。

 

  关于“不得驾驶机动车”、“无证驾驶”与“未取得驾驶资格”的辨析。“不得驾驶机动车”明见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和《道交法实施条例》第28条,但事实上,道交法上“不得驾驶机动车”的情形并不止上述两条规定,例如该法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换言之,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或驾驶证被吊销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不得驾驶机动车”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而是立法者为表达对某些驾驶行为的否定性态度而选择的一种行文方式。驾驶机动车作为一种行政许可行为,必须服从道路交通行政关于维护公共安全和便利事务管理这两项目标,凡与其中任何一项目标相悖的驾驶行为均可能被打上“不得驾驶”的标签。

 

  “无证驾驶”并非法定表述,通常理解,凡是驾驶员无法随身携带并出示有效驾驶证的情况均可以视为无证驾驶,除了《道交法实施条例》第28条列举的几种情形外,至少还包括从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证被吊销、存放在他处等情形。但上述各种情形无论从性质还是危险程度上都有所区别,在驾驶能力方面的表现也有所不同。例如驾驶证丢失、损毁或遗忘在他处,可能反映出驾驶人对驾驶证保管不善,但不能说明其驾驶能力有所减损;而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或记分达12分等情况,则往往伴随交通事故或险情的发生,表明交警部门认为驾驶人的驾驶水平明显或可能存在瑕疵。

 

  而且,实践中并非所有的“无证驾驶”均会受到行政处罚,例如,随着驾驶证信息与身份证信息联网技术的应用,部分地区的交警可以通过身份证号码快速查询驾驶证信息,因此驾驶人是否随身携带驾驶证已经不再是影响交通管理效率的重要因素,交警此时可视情不再作出暂扣车辆、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

 

  驾驶证超过有效期,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上“不得驾驶机动车”的情形,也属于通常理解上的“无证驾驶”的情形,但是否构成“未取得驾驶资格”,还得考虑驾驶人的驾驶能力对于车辆行驶安全的影响。我们认为,对驾驶证规定有效期,是公安机关行政管理的需要,与驾驶能力没有必然联系,这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相关条款,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但逾期不足一年的,尚不会被公安机关吊销,仅属于脱审状态。其次,实践中驾驶员换领驾驶证时,一般不会被要求重新通过驾驶技能考试。再次,驾驶员换领的新驾驶证与其旧驾驶证往往在有效期上前后连贯,应当认为公安机关已经追认驾驶员在旧证到期至取得新证期间内仍具有驾驶资格。因此,驾驶证过期脱审并不等同于驾驶员失去驾驶资格,也不当然增加承保车辆的危险性。这一观点也得到了国务院法制办的认可,该办在对黑龙江省公安厅的一则复函(《国务院法制办国法秘政[2009]334号文件》)中也明确表示,驾驶证超过有效期限驾驶机动车的,与从未取得驾驶证驾车的行为,在性质、危险性上有所不同,因此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但尚未被注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不属于“未依法取得驾驶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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