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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小区的业主,已按小区物业公司要求缴纳了停车费。半个月前,我下班后将轿车停放在小区停车场。次日,我发现车的前挡风玻璃已被在该处燃放了近10分钟的烟花炸裂,并由此导致2万余元损失。鉴于无法查清烟花是何人所燃放,我遂要求物业公司给予赔偿,但被其拒绝,理由是烟花并非公司工作人员所燃放,其没有义务代人受过,更何况其早在小区醒目位置张贴严禁燃放烟花的告示,即已经尽到安全告知责任。请问:物业公司究竟应否担责?
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如果是有偿保管,则不论出于什么原因、不论保管人是否有重大过失,保管人都必须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你已按物业公司要求缴纳停车费,表明你们之间已经形成有偿保管合同关系。在你已依约将爱车停放在指定停车场的情况下,作为保管人的物业公司自然应当承担前挡风玻璃被烟花炸裂的损失。
另一方面,《物业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即鉴于本案所涉停车场位于小区内,属于小区的“相关场地”,决定了物业公司即使没有向业主收取停车费,也同样具有相关管理义务。燃放烟花爆竹必然产生光亮和声响,在一定范围内极易被发现,但物业公司却在近10分钟的时间里未加制止,甚至不能提供燃放者信息,明显属于未尽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3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