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的性质属于非盈利性,其所承担的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基本赔偿,该保险的性质决定了其不能通过重复投保来获得多次赔偿。?xml:namespace>
■ 你问我答
问:我2011年6月通过中介购得一套住房,在8月前,我已经交清房款。但房主在2011年8月底又与其他人签订了该房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完房屋过户手续。目前该房已经升值,请问,我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房主赔偿房屋差价损失吗?
答: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出卖人赔偿房屋差价损失。由于出卖人违约而导致实际履行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已经不可能,买受人不得不解除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对买受人进行适当赔偿。关于赔偿的数额,应结合出卖方一房两卖可能获利的情况、双方的履约情况,房屋卖出前后的评估报告等综合认定。
问:2011年5月,我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该公司出售房屋价格为90万元,同年12月31日前交付,如逾期交房超过90日,按已付款的2%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当日,我支付了首付款30万元,并办了贷款手续。但直至2012年8月底才通知我办理入住手续。现在我要求支付总房款2%的违约金,但该公司则认为只按首付款支付违约金。请问,该如何计算违约金呢?
答:某房地产公司未按照约定向你交付房屋,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按照约定,某房地产公司应按照总房款的2%支付违约金。你已支付首付款30万元,但余款60万元实际已通过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给了某房地产公司,所以某房地产公司的说法是不对的。
问:我最近去某商场购物时,把车停在该商场的地下收费停车场中,等我从商场出来后,发现我的车被撬,放在车里的皮包遗失,皮包里有笔记本电脑一部及有关证件,请问,我可以要求商场赔偿我的损失吗?
答:你把车停在该商场的收费停车场中,你和商场形成了车辆的保管合同关系,商场应该承担因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而使车遭受损失的损害赔偿责任,具体有修车的费用以及因车辆送修期间产生的误工损失。由于你在停放车辆时,未将车内物品的具体情况告知商场,不能认定你和商场建立了关于皮包的保管合同关系,所以,因皮包被盗而遭受的损失不在赔偿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