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期间,廖某开车带孩子去某处风景区游玩。考虑路情不熟,遂去一家汽车配件店购买了一款汽车导航仪,并要求店员帮助设置好了行车路线。?xml:namespace>
不料,途中因导航仪存在质量问题,致使原本设置好的“最近路线”模式出错,虽最终到达了景点,却绕了个大弯并白白多出两天车程。事后,廖某要求汽车配件店更换导航仪并赔偿损失,却被拒绝,理由是导航仪并非汽车配件店生产,出了问题只能找生产商更换或索赔。
汽车导航带错路的情况频频发生,有将司机带到河边根本无法前行的;也有带着司机绕路绕好几天才到目的地的;还有索性就带不到目的地的,等等。面对这些问题,购买导航仪的消费者该找谁讨要说法呢?
以本案为例,一方面,从合同法的角度看,廖某向汽车配件店购买汽车导航仪,并已支付对应价款,彼此之间已经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合同法第153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而导航仪让其绕了个大弯并白白多出两天车程的结果表明,汽车配件店所售导航仪不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对这种情形如何处理,该法第155条指出,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111条的规定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廖某有权要求汽车配件店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
另一方面,从民事权利保障角度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导航仪存在的质量问题已经造成廖某不必要的损失,汽车配件店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于汽车配件店让廖某找生产商更换或索赔的说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侵权责任法第43条同样指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因此,汽车配件店无权以导航仪并非其所生产而推卸责任,只能在承担相应责任之后,根据实际情况向生产商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