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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肇事后二次碾轧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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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律师:

 

  21621时许,某地发生一起恶性交通事故,一辆高速行驶的白色跑车在经过当地派出所门前时将一名路过男子撞倒,随后又迅速撞开前来拦截的警车逃逸;在遭遇警察追击后该车又掉头折回,从伤者身上碾过,导致伤者当场身亡。请问,对这种交通肇事后二次碾轧的行为如何定性?

 

  您好:

 

  本案因交通肇事逃逸而引发,准确定罪是量刑的前提和基础。对该案定性需要从两方面入手。

 

  首先,需要把握本案嫌疑人实施的二次碾轧行为所可能触犯的罪名。一是交通肇事罪。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本案中,行为人第一次将被害人撞倒后逃逸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需要具体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如果被害人不构成重伤,则嫌疑人的撞人及逃逸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被害人已构成重伤,此时嫌疑人的逃逸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二是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案中,嫌疑人交通肇事后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在遭遇警察追击后竟然又掉头折回,从伤者身上碾过并直接致其当场死亡。可见,嫌疑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意图很明显,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要将嫌疑人的二次碾轧的故意杀人行为与“交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行为区别开来。根据《解释》第3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即死亡一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等构成交通肇事立案标准情形),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第5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这一规定属于刑法理论上的结果加重犯。

 

  其次,对该行为如何定罪,即在行为人先后构成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情况下,对行为人进行数罪并罚还是按照吸收犯的原则进行处理?从案件具体情况看,应按吸收犯的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对行为人只以故意杀人罪处罚即可。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两个以上犯罪行为因具有吸收与被吸收的关系,仅以其中一罪定罪。如盗窃犯将偷到的财物存在家中或者卖掉,其窝赃、销赃的犯罪行为,被盗窃犯罪行为吸收,只成立盗窃罪。吸收犯的特点是:这些行为通常是属于实施某一种犯罪的同一过程,相互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前一个行为是后一个行为的发展阶段,后一个行为是前一个行为发展的自然结果。吸收犯有以下三种情况:()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主行为吸收从行为。依照吸收犯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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