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不久前买了一辆新车,每天开车上下班。一天中午,王先生的同事李某称自己将一份文件落在了家里,下午开会还要用,如果坐公交车恐怕时间来不及,想借用一下车。王先生便将车钥匙交给了李某,没想到,李某开车时不慎撞到了行人张女士。交强险赔偿后,李某称保险赔偿不够,作为车主王先生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王先生认为车虽然是自己的,但并不是自己撞伤行人,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xml:namespace>
法律人士表示,《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的过错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机动车所有人明知使用人没有驾驶资格或处于醉酒状态下,仍将机动车出租出借的;二是机动车所有人明知车辆存在交通安全隐患,仍将车辆出租出借的。
本案中,如果王先生出借车辆时没有以上情形,则应由李某承担赔偿责任,王先生不用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