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经调研发现,在审理小额车损案件中适用调解存在以下问题:?xml:namespace>
一、调解主体难组织。小额车损案件是指财产损失不大、无人员伤亡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在现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后一般不再进行后续处理。倘若当事人仅凭交管部门登记的肇事车辆及车主身份信息到法院主张权利,因实际生活中“人户分离”的情况普遍存在,法院由于查找侵权人下落有一定困难,不得不采取公告送达、缺席判决方式处理。调解必须征得当事人双方的同意,因侵权人一方的缺席,导致调解无法实行。
二、调解事故难认定。在审理实践中,对于发生刮擦等双方车辆已离开现场交管部门不作认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法院只能根据交管部门提供的交通事故证明及当事人自行提供的证据材料,推定事故责任。因事故双方各执一词,加之保险公司往往以事故未定责任为由拒绝参与,致使调解事故难以认定。
三、调解金额难确认。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或法院委托鉴定的车辆维修费与保险公司认定的车损及受害人主张的修车费存在较大差距。有的保险公司对车辆定损浮动幅度较大;而有的保险公司以未经现场定损为由,对虽经鉴定的修车费不予认可。加之实践中确实存在部分车辆利用维修虚开过高票据等现象,致使法院在调解金额上难以平衡各方差距。
四、“私了”协议难调解。小额车损案件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当事人双方存在“私了”协议。有的肇事车主为尽快获得保险公司理赔,自行与受害方达成“私了”协议,当其发现保险理赔款远低于调解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时,便拒绝履行协议内容;有的车主向受害人承诺待保险公司赔付后再行赔偿,而实际并未支付赔偿款,恶意逃避赔偿义务。对于当事人在诉前自行达成的“私了”协议,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必须进行合法性、合理性甄别,不得一概予以确认。
对此,该院建议:
一、建议交管部门尽可能固定现场证据。交管部门在处理事故现场时,应督促肇事方通知车辆保险人到场,并对双方的车架号、行驶证及驾驶证等现场拍照存档,登记驾驶员工作单位、实际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便于当事人收集证据。对未能现场确定事故责任的案件,交管部门可以通过现场勘查、模拟实验或调取监控录像等方式,尽可能还原事故现场情况,明确双方责任。
二、规范机动车保险价格评估机制,加强市场监管。建议交管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保险行业协会等,协商统一评估鉴定单位、规范鉴定程序。保险公司也可自行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定损单位,并严格行业监管。同时,合力整顿机动车维修行业,严肃处理虚开维修发票等违法行为。
三、整合制度资源,优化调处机制。建议成立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中心,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多功能资源整合,提供集事故处理、人民调解、法律服务、司法鉴定、价格评估、保险理赔、车辆施救拆检修理、营运车辆管理等功能于一体的“一站式”服务,提高纠纷化解效率,减少诉讼诉累。
四、完善司法确认、小额速裁司法便民机制。建议法院应加强与交管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保险公司等单位的工作联动,引导保险公司积极参与诉前调解的有效方式,适时启动小额速裁程序,实现自行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对接协调,合力完善快速理赔、及时调解、即时结清的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