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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总驾车闯祸 想赖87万赔款 法官巧解执行难 股权转让折抵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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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练先生曾是一家科技公司的总经理,一次驾车上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让他被伤者老夏一家推上了法院的被告席,并被判赔偿87万余元。然而,法院判决后,练先生却迟迟没有履行赔偿义务。眼看着老夏昏迷至今,巨额的医疗费把原本就生活不宽裕的家压得喘不过气来,老夏的妻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近日,徐汇法院执行法官经过多方努力,通过由练先生所在公司购买其所持股权的方法将赔偿款执行到位。

 

上班途中遭遇车祸

 

2011年国庆长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的早晨,从事保安工作的老夏像往常一样骑着自行车去上班,当从华山路由北向南行至肇嘉浜路路口准备向东左转弯时,绿灯已快转为黄灯,急着赶路的老夏在绿灯闪烁至倒数1秒时通过了路口的停车线,不料意外随之发生。就在老夏骑车转弯的同时,练先生正驾车从肇嘉浜路由东向南朝漕溪北路左转弯,车头右侧与老夏的自行车相撞,老夏倒地受伤,被送往医院急救。

 

经事故鉴定,练先生在事发时的车速为每小时34.29公里。根据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机动车在转弯时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练先生的行为已属于超速驾驶。

 

老夏入院后,被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在事故处理的过程中,练先生所在的公司向交警部门出具了一份担保书,承诺对于依法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在练先生无力支付时由工资担保依法予以承担。此后,练先生为老夏垫付了医疗费1945元,其公司垫付医疗费45.2万余元。然而就事故责任承担等问题,练先生和老夏的家人始终无法达成协议。

 

面对持续治疗所产生的各类费用,老夏的妻子于去年7月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向法院递交了诉状,被列为被告的是练先生、其所在公司以及保险公司。

 

责任承担各执一辞

 

庭审中,关于事故责任的争议,练先生认为,老夏在信号灯变幻时穿越停车线,且所骑的自行车的刹车有问题,所以和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练先生还提出,事故发生在上班途中,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应由公司担负赔偿责任。

 

作为总经理的练先生在驾车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公司对此表示不同观点,认为双方在车辆使用上只是借用关系。交通事故虽然发生在练先生上班途中,但并非公司委派的公务,不应定性为履行职务的行为。关于担保,公司方面明确该担保为一般保证,只有在练先生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才由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保险公公司在答辩中认可依法承担交强险责任。

 

驾车者须赔87万余元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练先生在事发时超速行驶,属违法行为,且该违法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通过事发现场录像显示,在事故发生前,练先生的驾车路线及车速均没有明显变化,也没有采取避让或制动措施,可以认定其疏于观察,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老夏在绿灯闪烁至最后一秒时穿越停车线,其行为也存在一定的危险性。而经过技术鉴定分析,老夏所骑自行车制动性能无效,这也是事发时避让不及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因此应相应承担20%的责任。关于练先生驾车上班是否属于职务行为的问题,法院认为,上班途中不属于工作时间,练先生也并非履行单位委派的工作任务,所以不能认定为职务行为。由于练先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作为事故车辆车主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根据 《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对于练先生要求公司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就公司担保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 《担保法》中一般保证责任的规定,公司在练先生经前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可拒绝向原告承担保证责任。

 

去年10月,徐汇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原告12万余元,练先生承担87万余元赔偿责任。在练先生经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上述债务的情况下,由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股权转让折抵现金付款

 

法院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没有提出上诉,然而练先生始终没有露面,这让老夏的家人愁眉不展,无奈之下,他们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法官陆峰在接手此案后,与练先生所在公司取得了联系,得知练先生在这起案件发生后久未上班,并离开了上海。

 

在法院调查练先生的财产状况时惊讶地发现,练先生已在诉讼时和妻子办理了离婚手续,其名下两套房产中市值较高的一套已在财产分割时转至其妻名下。练先生的手机始终处于无法接通的状态,名下只剩下 “一套房”,这让案件的执行陷入僵局。

 

为寻突破口,执行法官再次来到了练先生的公司。在沟通的过程中,执行法官得知,练先生虽处于离职状态,尚有许多的手续没有办理,多个月的薪水未领。于是,执行法官先将薪水予以扣押,以作为部分执行款支付给老夏家人解燃煤之急。

 

与此同时,执行法官还了解到,练先生作为公司经理,拥有48万股公司股权。如果公司能将股权收购,无疑是执行的一个转机。于是,执行法官再次试图与练先生联系,并告知执行方案。得知这一消息,久未露面的练先生再次现身,并在执行法官的协调下,与公司达成了股权转让协议,由公司收购练先生所有的股权,如协议达成,练先生主动离职。最终,老夏的家人拿到了全部执行款。 

 

法官点评

 

股权转让破解执行僵局

 

一位是努力为生活打拼的一家之主,一位是有着美好前景的青年才俊。如果没有这一起车祸,两位不同轨迹的当事人都各自过着幸福生活。而如今,本案申请执行人老夏的后半生可能都将在病榻上度过,而被执行人练先生则背负上了沉重的经济与精神负担。本案的执行标的高达87万余元,对于任何家庭来说都是一笔巨款,如何在最短的时间内将这笔款项执结到位成为本案的执行难点。

 

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尚有一处房产,但房产执行牵涉环节众多,程序复杂,因此只能作为备用方案。根据本案的判决,练先生所在公司对其所承担的赔款义务负有一般担保责任。但由于练先生在事发后已处于离职状态,对公司而言无疑会存在着履行完保证责任后,难以向被执行人追偿的现实担忧。

 

因此,执行法官想到被执行人的特殊身份,作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股东之一,其手中的股份是一剂能够调和诸方疑难的良方。

 

在经过多方协调之后,法官设计出了让被执行人所在公司对被执行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收购的方案。通过股权的收购与转让使被执行人能及时履行债务,使公司的担保债权及时得到实现,并为今后可能产生的后续治疗费预留了一个可供执行的渠道。本案看似案情简单,但如何最大限度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却也是一个不小的难题。法官从被执行人的特殊身份出发,寻求突破,最终圆满执结了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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