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出借“有病”机动车发生事故的车主胡冰担责三成,借车人李强担责七成。?xml:namespace>
2012年10月24日20时许,李强驾驶从胡冰处借来的小轿车,将同向步行的朱玲撞伤。交警部门认定,李强超速行驶、驾驶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机动车上路,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朱玲不负本起交通事故的责任。受伤后,朱玲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股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住院85天,花费医疗费45000元。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未获赔偿部分,朱玲向胡冰与李强索要赔偿,胡冰与李强相互推诿,拒不赔偿,朱玲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胡冰与李强连带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共计52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如果机动车出借方有过错,则对损害承担过错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据此,机动车出借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不应与借车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车主胡冰将不符合技术标准规定要求的机动车出借给李强,李强驾驶该机动车将行人朱玲撞伤,由于该机动车存在缺陷,且缺陷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因此,可认定胡冰存在过错,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根据车主的过错程度,酌定判决车主胡冰担责三成,李强担责七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