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xml:namespace>
孙纲是图强货运公司的司机,2012年7月19日,孙纲驾驶公司的一辆重型货车去广州。临近中午,孙纲将车停靠在路边餐馆附近吃午饭。因夏天天气炎热,车胎突然爆胎将一石头崩飞,正好将路上行人杨军砸伤,造成杨军右腿骨折。该车所有权人是图强货运公司的老板徐图强,其已在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
【分歧】
对于该案中杨军的人身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不属于交通事故,纯属意外,应由货车所有权人徐图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行人杨军承担次要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属交通意外事故,司机孙纲及受害人杨军均无责任。对杨军造成的伤害赔偿责任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无责任赔偿限额”1.23万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由货车所有权人徐图强承担。
第三种意见认为,该案属交通意外事故,司机孙纲及受害人杨军均无责任。对杨军造成的伤害赔偿责任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责任赔偿限额”12.3万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由货车所有权人徐图强承担。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该案事故发生时,车辆处于静止状态,这与我们正常所理解的交通事故有所不同,但这并不妨碍交通事故的认定。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5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该案中,事故发生在道路上,车胎意外爆胎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可以认为,该事故是一起车辆在道路上,因意外造成人身伤害的事件,应当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
《侵权责任法》第48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由此可知,行人杨军的人身伤害赔偿应由保险公司在强制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由货车所有权人徐图强承担。
同时,按照《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是法定责任。其免责事由只有一种,即交通事故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除此之外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免责。因此,本案中双方均无事故责任的情况下,不应当减轻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和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适用无责任赔偿限额的前提是,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行人或非机动车一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本案中,行人或非机动车一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无任何责任,很显然不能适用无责任赔偿限额。
综上所述,对杨军造成的伤害赔偿责任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责任赔偿限额”12.3万元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由货车所有权人徐图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