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杞县的小张,在为其雇主开车期间,因发生交通事故被判刑8个月。小张的家属认为,小张是在受雇主杜某雇佣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其所受到的损失理应由杜某承担,故起诉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要求雇主杜某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标准承担小张服刑期间的工资等损失。?xml:namespace>
2013年4月25日,小张驾驶其雇主杜某的货车沿扶沟县白冯线行驶时,由于观察不周、未保持安全车距,与骑电动车的边某相撞,造成边某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检察机关认为小张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向法院提起了公诉。在刑事案件审理期间,死者边某的亲属对小张及其雇主杜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为了使小张能够在刑事案件中得到从轻处罚,小张的亲属与边某的亲属通过沟通,协调,赔偿边某的家属105000元,取得了边某家属的谅解,小张因此被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近日,履行过赔款手续的小张亲属,到郑州市管城区法院起诉小张的雇主杜某,要求杜某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标准赔偿小张服刑8个月的损失共计43700元,并追偿赔偿款105000元,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约2000元。小张的亲属认为,小张是在受杜某雇佣期间造成的交通事故,其所受到的损失理应由杜某承担,扣除已得到的运输车辆款28500元,杜某应赔偿共计122200元。
小张的家属说,虽然杜某曾向小张承诺支付一个月工资2300元,但入狱期间的损失,应依据《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每天182.35元的标准由杜某负责赔偿。
目前,该案正在审理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