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先生夜晚在宾馆住宿,轿车停在宾馆门口。可第二天清晨却发现车窗玻璃被砸,维修费就花了近2万元。为此,肖先生将宾馆告上法庭。日前,法院部分支持了肖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宾馆赔偿肖先生30%的车辆维修费损失。?xml:namespace>
去年2月13日晚,肖先生驾车来到一家宾馆住宿,将轿车停放在了宾馆门口右侧。当时宾馆保安表示,此处不是宾馆的停车场,提示其应停放在宾馆的指定场所。但肖先生坚持停放在该处,而保安随后也没有明确反对。第二天早上,肖先生发现轿车玻璃被砸,并为此支付车辆维修费19800元。“因为车窗玻璃被砸,我还丢失了价值11700元的物品。”肖先生提供了派出所的接处警案(事)件登记表和商场的2张发票,声称自己轿车内有高档烟酒等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肖先生与宾馆之间形成的是旅店服务合同关系,其将车辆停放在宾馆门口时,宾馆未予明确反对,应视为对此认可,该宾馆就此产生安全保障义务,应保证车辆安全。现车辆在宾 馆保管期间被损坏,理应赔偿车辆维修费。“但因肖先生并未将车辆停放在宾馆停车场,增加了宾馆保管的难度,使车辆受损的可能性增大,对造成的损失负有主要的责任,故酌定由其承担70%的责任, 由宾馆承担30%的责任。”
至于肖先生提到的车内物品丢失问题,法院认为,警方的接处警案(事)件登记表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发票仅笼统地将“商品品名”写为“烟酒”,未写明具体品牌和数量,故不 宜根据这两份证据来认定丢失了物品和丢失物品的数量及价值。法院最终判决宾馆方向肖先生赔偿车辆修理费59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