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依法判令某笨笨熊游乐场赔偿摔破脾脏的11岁少年236276.35元。?xml:namespace>
2012年11月1日下午,11岁少年吕佳冕(化名)和另两个孩子在三位大人的带领下到某笨笨熊游乐园玩耍,三个孩子乘坐“丛林飞鼠”游乐项目时,吕佳冕和其母亲乘坐第一辆车,吕佳冕坐在车的前排,其母坐在车的后排,另两个孩子分乘第二、第三辆车。当吕佳冕和其母乘坐的车体行至终点停下来时,吕佳冕打开安全带站起欲下车时,游乐场的工作人员手动提车,将车体向前提至1米多刹停,吕佳冕被抛出车体摔在轨道上。吕佳冕受伤后住院治疗,行脾破裂切除术和肠管修补术,游乐场为其支付医疗费10516.7元。经鉴定,吕佳冕行脾脏切除术构成六级伤残,肠管损伤构成九级伤残,遂要求游乐场赔偿各项损失256082元。游乐场认为游乐设施产品合格,对安全注意事项也有明确公示,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吕佳冕的法定监护人未对吕佳冕的不安全行为加以制止,故应驳回吕佳冕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游乐场作为公共娱乐场所,其管理者对游客的人身财产有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承担法律责任。该案中,吕佳冕是在车体到达终点时打开安全带站起欲下车时被抛出摔倒在轨道上,从而导致脾脏破裂,吕佳冕本身不存在过错,主要原因是由于工作人员的操作不当,游乐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游客受伤,理应赔偿吕佳冕为治疗和康复而支出的医疗费、护理费和残疾赔偿金等合理费用,法院遂判决游乐场支付吕佳冕各项损失236276.35元。(弋 宁 郭向前)
■法官说法■
服务者依法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孩子在游乐场游玩发生意外导致受伤的案件时有发生,这是因为许多孩子喜欢一些新颖、刺激的游乐项目,父母也乐意在这些游乐项目上锻炼孩子的勇气和胆量,但由于这些小孩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会认识到在游乐场玩耍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游玩时应当在监护人的监护下进行。
该案中吕佳冕和母亲同乘一辆车,吕佳冕的母亲作为监护人已尽到了监护职责,而其摔伤是由于工作人员操作不当造成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作为消费者的吕佳冕自购票进入游乐场后,双方即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权利义务已确定,游乐场就有义务保证吕佳冕在该游乐场内游玩时获得财产和人身的安全,如果造成了损害,就应当对该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的规定,游乐场理应赔偿吕佳冕的上述经济损失。
■法官提醒■
作为游乐设施的所有人,在经营过程中,应时刻注意安全防范,尽最大可能提供防护设施及警示,对设备进行定期安检,加强对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不能只为谋求经济利益而忽视安全隐患。出现安全事故后,要勇于承担责任,赢得消费者的信服,只有这样,才能拥有更大的市场。
作为孩子的监护人,一定要尽到监护义务,不能到了游乐场便将所有的责任都交给对方,自己放松安全警惕。发生意外时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及时与对方沟通,避免日后索赔遭遇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