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是一名铁杆“骑游族”,一有时间便与朋友结伴骑自行车外出游玩。一个月前,她受邀再次骑游,为寻求刺激,见有人提议“上高速公路上逛逛”,她没有多想便同意前往。随后,众人偷偷爬越高速公路的封闭式护栏开始骑车。不料,李女士被一辆轿车当场撞死。经交警部门认定,李女士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女士的母亲遂咨询,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否赔偿??xml:namespace>
法律人士表示,高速公路管理单位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76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上述规定。
另外,《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牵引车,以及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李女士等为寻求刺激,以爬越封闭式护栏的方式,偷偷上高速公路骑行自行车,违背上述规定。
再者,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已经对沿线实行封闭式管理,即意味着其已经采取措施进行警示,而李女士明知存在高度危险,却故意跨越,只能自食其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