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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 女方被判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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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结婚时未办理结婚登记,仅按照当地风俗举办了婚礼,数月后双方因琐事产生争执,女方一怒之下回了娘家,男方起诉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周鹏、黄娟(均化名)经人介绍认识,在周鹏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情况下,两人于20131月前后,按民间风俗举行了订婚和婚礼仪式,并由男方给付女方彩礼8万元,女方也给付了陪嫁物品若干件,双方还互相给付黄金、白金首饰若干件。

 

  婚礼后小两口就开始了共同生活,但大家没想到的是,两人常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3430日,黄娟返回娘家居住并在未经周鹏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人工流产。为此,双方闹“离婚”并因彩礼及相应财物的返还问题发生争议,周鹏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黄娟返还彩礼8万元及金戒指等首饰。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周鹏以结婚目的而向被告黄娟给付彩礼,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仅按民间风俗举行了婚礼,故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彩礼,法院予以支持;因考虑到双方已共同生活了几个月及被告人工流产等事实,故被告应返还原告彩礼38785.3元,双方互相给予的首饰等财物属于赠与行为,不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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