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傅某与被告闵某于2000年在广东打工相识,当时双方均已结婚,但两人彼此爱慕对方,不久两人坠入爱河,并不顾两边家人的强烈反对,分别与前夫、前妻离婚,两人可谓历经艰险终于走到了一起。婚后,原、被告生育一女孩,夫妻感情非常好,如胶似漆,并通过双方共同的努力在镇上建了一栋两层楼房,一家人其乐融融。但好景不长,2004年7月被告闵某开始吸毒,从此闵某性格变的粗暴起来,遇到一点不顺心的事就打骂原告,也不赚钱养家糊口,经常找原告要钱买毒品,原告多次劝戒被告,但被告陷入毒瘾深渊、难以自拔,对闵某心灰意冷的傅某遂诉诸法院要求与其离婚。 ?xml:namespace>
法院开庭审理后查明:被告闵某于2004年7月开始吸毒,2006年6月在家中吸毒被平江公安局查获并强制戒毒三个月,2007年3月又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并送往劳动教养所劳教两年。法院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许原告傅某与被告闵某离婚。宣判后,原、被告均服从判决,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