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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性功能障碍久治不愈,可以与其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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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因丈夫婚前故意隐瞒生理缺陷,致使婚后半年多两人没有夫妻性生活。为摆脱这痛苦的无性婚姻,年轻的妻子要求离婚。近日,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

  沈某诉称,其经亲友介绍于2009年与王某相识后恋爱,恋爱期间,王某从来没有任何恋人间的亲昵动作,即使双方牵牵手,接接吻,也一直都是其主动。当时觉得王某很稳重,也就同意了婚事,但怎么也没有想到王某那方面会有问题。201055日,双方登记结婚。在婚后共同生活半年多的时间里,王某从来没有碰过她,双方一直没有过夫妻生活,这一段无性婚姻对她的身心带来极大的伤害。2011年年底,沈某经过痛苦的思考,向王某提出了离婚要求。可王某认为双方结婚很不容易,父母辛苦一辈子的积蓄都用光了,如果因为这个理由导致离婚太丢人,怕父母受不了这个打击。再说他的毛病也不算什么大事,现在也在积极治疗中,只要沈某不是太急,给予配合,将来还是有希望治愈的,所以拒绝离婚。无奈,沈某从婚房里搬回娘家居住并起诉要求离婚。

  因案件涉及到个人隐私,法庭不公开审理了本案。王某否认其患有性功能障碍,但认可双方婚后一直没有夫妻性生活的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婚姻兼具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成功、稳定的性生活对于维护夫妻感情和家庭的稳定具有重大意义。无论什么原因导致夫妻一方性行为不正常,都有悖于婚姻的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根据该条规定,因生理缺陷导致的“无性婚姻”,人民法院是可以判决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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