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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中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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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久居国外并加入外国籍的妻子妍佳(化名),向居住国加拿大法院起诉与在上海的丈夫晓良(化名)离婚,该离婚判决又经我国法院裁定予以确认。但双方对儿子璐璐(化名)抚养产生分歧,均要求抚养璐璐。为此,妍佳又向国内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儿子璐璐归她抚养,并要求晓良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涉案币种均为人民币)。而晓良表示若儿子归妍佳抚养,则同意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元。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判决由晓良从20112月起按月支付抚养费1600元,至儿子璐璐年满18周岁;前期拖欠的抚养费3.4万余元需一次性支付完毕。 

 

20048月,26岁的妍佳与28岁的晓良,在加拿大注册登记结婚。20051122日,妍佳在加拿大生育儿子璐璐,之后璐璐长期跟随母亲妍佳在该国生活。2008年,妍佳向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起诉离婚,该法院于同年9月中旬判决妍佳与晓良离婚,该判令在颁布六十天之后生效;妍佳拥有婚姻内所生儿子璐璐的全部抚养权和监护权。2009312日,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对加拿大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就妍佳与晓良离婚一案作出裁定,对双方离婚条款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尽管在离婚问题上我国法院作出了确认,但因双方对儿子抚养尚不能达成一致。为此,妍佳又向我国法院起诉确认对儿子璐璐的抚养归属,妍佳请求判令璐璐归她抚养,要求晓良自200810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 

 

法庭上,晓良辩称自己在加拿大期间,一直与妍佳一块照顾儿子生活。而自己回国后,因工作等原因无法照顾儿子。认为虽然离婚后儿子随妍佳生活,但自己多次要求探望及协商儿子抚养事宜,均遭到了妍佳的拒绝。声称若儿子判归妍佳抚养,再看到儿子的可能性很小,遂要求由他抚养儿子,抚养费由法院判决。倘若法院判儿子归妍佳抚养,自己愿意承担每月抚养费1000元。此外,在2006年至2007年期间,自己曾邮寄30万元给妍佳,足够支付儿子璐璐抚养费。 

 

针对晓良辩称,妍佳认为晓良提及30万元系礼金,是自己给晓良的钱款。而本案主张是离婚后儿子的抚养费,与上述礼金无涉。 

 

法院认为,子女抚养权归属,应当考虑子女的年龄、国籍以及生活环境等诸多因素。鉴于璐璐系加拿大国籍公民,且出生至今一直跟随母亲妍佳在加拿大或中国生活,可见璐璐由妍佳抚养更为有利。此外,法院还认为涉及给付抚养费的数额,不仅要考虑父母双方实际收入,还应考虑一方的精力付出。子女可获得抚育费,应与父母的收入相匹配,而不能以最低的生活水准为衡量标准。同时,也不能偏离中国目前的生活水平和物价指数,更不能以加拿大的生活标准来衡量。综合上述分析,法院酌情判令自20112月起,晓良按月支付抚育费1600元至璐璐18周岁;之前从200811月至20111月间所拖欠的抚育费,晓良则按每月1400元的标准计算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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