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中国公民桂先生与日本籍女子山下优子,于2001年在美国夏威夷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长期居住日本。婚后数年,女方因某些原因欲与男方离婚。由于桂先生并未加入日本国籍,仍是中国公民身份,山下优子女士便于去年向上海静安法院提出起诉。 ?xml:namespace>
对于这样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件,基于我国先行的法律,上海静安法院认为对于居住国外的中国公民,国内法院享有司法管辖权。2005年5月27日,上海静安法院对日本籍女子山下优子,起诉与其居住日本的中国公民桂先生的离婚案,一审判决离婚。
据山下优子女士诉称,她原姓周,与桂先生属复婚夫妻。两人在1989年10月第一次协议离婚,之后双方各自有过多次涉外婚姻,但最后均恢复单身。2001年11月,两人在美国夏威夷再次办理了结婚手续。婚后,她感到与桂先生的感情无法再恢复到离婚前的状况,而且由于涉及到双方再婚后的财产纠纷,两人很难再相处下去。于是她便持日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日本大使馆的认证,向上海的法院起诉离婚。该案件于2004年上半年,被上海静安法院受理。
针对山下优子的起诉离婚,桂先生也表示同意。但双方离婚财产分割的焦点,是原桂先生名下存在中国银行租赁的保管箱内的钻石首饰。今年5月18日,在法官的参与下,双方对一直被法院查封的该保管箱,进行了开箱清点,里面并没有山下优子主张的财产。
法院认为,山下优子与桂先生的婚姻关系是在美国夏威夷形成,山下优子又系日本籍人士,依照我国法律双方已形成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尽管桂先生现人在日本,但他仍然是中国公民身份,作为他们两人这起特殊的离婚诉讼案件,我国法院当然有管辖权,遂对这起离婚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