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于1996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婚生一名男孩,现年11岁。自2005年4月以来,因被告有外遇,并与其同居,原告以感情上受到伤害、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子女,在财产分割问题上要求照顾无过错方,同时要求被告赔偿给其造成损害的赔偿金5000元。经法院询问儿子,儿子表示愿随被告一起生活。双方现有家庭财产砖木结构房屋5间、29英寸海信牌彩色电视机一台及部分生活用品,无存款、无债权。被告在庭审过程中称有债务5000元,但无有效证据证实。 ?xml:namespace>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与第三人同居存在过错,应准予离婚。对子女抚养问题,因其子女愿随被告生活,故应尊重子女的意见,原告应根据实际情况负担一定数额的子女抚养费。对于家庭财产分割,应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原则予以考虑。被告在庭审中称有债务5000元,因无证据佐证,本庭不予确认。对于原告主张婚姻过错损害赔偿的请求,因有证据证实,且法律有明确规定,故对该项请求,应根据被告的实际情况酌情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该院于2008年6月18日作出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被告离婚。
二、婚生男孩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负担子女抚养费300元,至其18周岁为止。
三、现有家庭财产砖木结构房屋三间(包括水、电、暖)归原告所有,其余家庭财产归被告所有。
四、被告给付原告赔偿金3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
本案是适用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的案例。被告因与他人同居,有重大过错而导致婚姻破裂,因此,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被告给予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被告被依法判决赔偿无过错的原告损害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