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漆某离婚。 ?xml:namespace>
原、被告相识相爱还要追溯到2006年上半年,那时被告漆某刚满20岁,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经朋友介绍与原告王某相识。相识后两人互生爱意,经过一年多时间的恋爱,双方于2007年3月26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初感情尚好。由于双方婚后一直未生育子女,双方便多次到江西省妇幼保健院、上海集爱遗传与不育诊疗中心求诊治疗,但均未能生育小孩。经医学检查确认,被告因染色体平衡易位等先天性原因无法生育。双方为此花去大量的财力和精力,并因此产生矛盾。2011年上半年,双方就离婚一事进行过协商,但未能达成协议。6月17日,被告的父亲和哥哥等亲属到原告家中与原告发生争执,并将原告打伤,后经法医鉴定,原告的伤情为轻微伤甲级,并构成十级伤残。双方的感情为此也走到了尽头,于是,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属合法夫妻,其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婚后由于被告的原因长期不能生育子女,导致夫妻间产生矛盾。2011年6月17日,被告的父亲、哥哥等亲属将原告打伤,严重损害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了准予离婚的判决。